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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意见》),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7月13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等配套业务规则。

本次共发布了新制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8号——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等3项业务指引,以及修订的《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等2项业务指南。
其中《科创成长层指引》从业务规则的角度对有关要求加以细化。这次改革没有针对未盈利企业纳入科创成长层设置额外的上市门槛,存量32家未盈利企业将自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进入科创成长层,新注册的未盈利企业将自上市之日起进入。同时,调出条件实施“新老划断”。存量企业调出条件保持不变,仍为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有助于稳定存量企业和投资者预期;同时提高新注册未盈利企业调出条件,推动新上市公司加速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科创成长层企业按照规定发布符合调出条件的公告后,上交所原则上在2个交易日内将企业调出。上交所将加大调出前后的监管力度,强化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异常交易监管联动,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预先审阅指引》是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是充分参考境外市场经验,进一步提升上交所预沟通服务质效乃至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整体质效的重要创新。《科创板意见》和《预先审阅指引》规定了科技型企业申请预先审阅的要求,突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确有必要”。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时,需要充分说明申请的必要性;上交所将严格按照规则规定,对发行人的申请进行把关。需要说明的是,预先审阅机制建立后,现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咨询沟通机制将继续发挥作用。发行人对能否适用预先审阅有疑问的,可以在提交预先审阅申请前向上交所咨询沟通。
《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指引》进一步明确,发行人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发行上市的,鼓励其按照规则规定自主认定、自愿披露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对发行人认定和披露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同时细化认定标准。主体方面,包括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资产规模较大、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私募基金、政府出资设立的基金、链主企业及其设立的投资机构等。投资经验方面,相关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近5年有5家以上已在科创板上市或者10家以上已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持股比例和期限方面,相关投资机构应当在发行人IPO申报前24个月到申报时,持续持有发行人3%以上的股份或5亿元以上的投资金额,不能突击入股。此外,指引还对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合规性、独立性等提出了要求。
科创成长层同时包含存量和新注册的未盈利企业,按照《科创板意见》的要求,科创成长层股票简称后增加了特殊标识“U”。为了帮助投资者直观地区分存量和新注册科创成长层股票,上交所已经组织市场对行情终端和交易终端展示进行优化,对新注册科创成长层股票添加标签“成”,提示信息为“新注册科创成长层股票”;对存量科创成长层股票添加标签“成1”,提示信息为“存量科创成长层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没有对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新增投资交易门槛,仍为具备“50万元资产+2年经验”的资金门槛和投资经验即可。另外,按照《科创板意见》要求,投资者投资科创成长层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之前需要签署专门风险揭示书。对于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存量普通投资者,只有在签署《科创成长层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参与新注册的科创成长层股票的申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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