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有哪些程序
开庭前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传唤与通知
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写明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地点张贴。
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应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或审判员在开庭时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况,确保到庭人员与案件相关。
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宣布案由,即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主要问题。同时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包括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等,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出示证据: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最后陈述
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休庭与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宣判
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