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祖父母能成为监护人吗?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未成年人的祖父母能否成为其监护人呢?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审理了一起监护权变更案,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案情回顾
被监护人吴小月,2019年2月13日出生,其父吴某与其母李某于2018年5月28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朱某系被监护人吴小月的祖母。
2023年吴某因犯罪被青海省某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又因涉及多起经济纠纷被申请强制执行。其母李某自2021年10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故朱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李某对婚生女吴小月的监护权,并依法指定申请人朱某为吴小月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本案中,吴小月的父亲吴某,因已被法院判处刑罚,现无监护能力,且吴某同意由朱某作为吴小月的监护人。
吴小月的母亲李某离家出走后无法尽到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李某离家后朱某与吴小月共同生活,吴小月由朱某抚养、照顾,朱某系吴小月的实际抚养人。且朱某提交银行流水、不动产权证书、退休金证明其具有抚养能力。
吴小月作为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其祖父母可以承担监护职责,现朱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于法有据,为有利于吴小月健康成长,故法院对申请人朱某的请求依法准许,指定朱某为吴小月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照顾、教育、管理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会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的有关规定,充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原则,撤销吴小月父母的监护权,指定实际抚养人朱某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吴小月的合法权益。
广大父母、监护人都应尽职尽责,重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孩子撑起“爱”的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遵照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 邓坪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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