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案件速递:600 元“小利”换来刑罚,警惕“帮信罪”陷阱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周某因出借银行卡协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此案再次警示公众防范网络犯罪陷阱,远离网络犯罪活动。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周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能帮其办理贷款的微信好友。在对方要求下,周某于2023年11月以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通了某银行对公账户。尽管周某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非法获利,仍不顾法律后果,将该银行账户及U盾等支付工具邮寄给他人使用。
2024年1月8日至1月12日期间,周某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高达人民币1,168,979元,其中包含张某、王某、李某3名被害人因电信诈骗转入的资金人民币74万元。而周某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2024年4月12日,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日,他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0元,获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周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周某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
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借、出租给他人,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给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现身边有类似可疑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下一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强化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各类网络犯罪活动。同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为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回民区法院发布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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