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构成反诉
时间:2025-01-12 01:55:03
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要构成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同一性:
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
目的对抗性:
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请求独立性: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程序同一性:
本诉与反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存在牵连关系:
本诉与反诉需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基于同一事实。
提出时机:
反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通常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管辖权:
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否则不能与本诉合并审理。
请求互不相容性: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总结起来,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且可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或动摇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提出必须满足主体同一性、目的对抗性、请求独立性、程序同一性、存在牵连关系、提出时机适当、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以及请求互不相容性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