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地方条例,以下情形下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受其婚前生育情况的限制。
以上情形中,若涉及再婚夫妻,还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再婚前双方生育情况、是否有残疾子女等。具体申请再生育的程序和要求,建议咨询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条例为准